近日,市農業、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結合實際,制定出臺了《臨沂市家庭農場認定暫行標準》,從經營者身份、勞動力構成、經營規模等7個方面,對家庭農場的設立條件作出了規定。該《暫行標準》的出臺,為全市各級、各有關部門規范家庭農場登記工作,支持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提供了依據�
新出臺的《暫行標準》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(即非城鎮居民),或農業生產企業的下崗職工,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,無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,以農業收入為主,農業凈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%以上。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接受過相應的農業技能培訓,建立生產經營記錄,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有示范帶動作用�
對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,《暫行標準》規定,從事糧食作物生產為主的,土地租期5年以上,經營面積50畝以上,從事蔬菜生產為主的,土地租期5年以上,經營面積大田30畝和保護地栽�10畝以上。《暫行標準》還對從事果業生甀花卉、中藥材、苗木、茶葉種植和畜牧養殖、漁業養殖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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